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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对公用人单位有知情权

2013-03-13来源:点击量:471

  北京青年报左祥琦报道: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外商投资公司打出了“高薪聘英才”的招牌。一时间,应聘者蜂拥而至,排起了长队。小罗派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开始询问公司的聘人情况,如聘用人员将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

  北京青年报左祥琦报道:一次人才招聘会上,某外商投资公司打出了“高薪聘英才”的招牌。一时间,应聘者蜂拥而至,排起了长队。小罗派介绍完自己的情况后,开始询问公司的聘人情况,如聘用人员将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却拒绝一一回答,只是说:“如果你被聘用的话,上班工作后,这些情况你自然就知道了。”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长期这样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对求职者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的对待求职者。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有时会像案例中的公司那样,拒绝告知求职者。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针对上述情况,新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第一次对劳动者的求职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
  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以及招聘单位保证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使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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