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8来源:点击量:889
一、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太原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部分计算。个人需按以下项目及比例全部缴费:基本医疗保险为8.5%、公务员医疗补助为7%、生育保险为0.7%。缴费比例共计16.2%。
二、 缴费方式为按年连续缴纳,一旦参保缴费,不得随意中断。除因工作变动需正常变更保险关系外,欠费期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且补费用不补待遇。
三、 省医疗保险续费期从每年8月1日开始至11月31日结束。
四、 按现行的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我中心参保的存档人员在退休后其单位应缴部分均由个人负责缴纳。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政策如有变动调整的,按变动后新的政策执行。
五、省医疗保险保中心为每一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其缴费按季划入个人账户。
六、 每年个人账户(保险卡)按以下比例划入并累计:
(一)45周岁及以下基本医疗按缴费基数的2.8%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100元;
(二)45周岁以上至退休基本医疗按缴费基数的3.9%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150元;
(三)退休人员基本医疗按缴费基数的5.0%划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200元。
七 、《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使用“甲类目录”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目录”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目录外的药品全由个人自付。
八、参保人员在拿到我中心代办的医疗卡、医疗手册后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卡内记录了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用卡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和储存额的查询。
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的治疗费用、部分急诊和大额疾病门诊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
(1)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
(2)最高限额:一年内统筹基金支付给一名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最高额度是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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