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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3-2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875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登记,是确保我省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动态跟踪,为毕业生及时准确提供就业服务,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登记,是确保我省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动态跟踪,为毕业生及时准确提供就业服务,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3]6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7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基础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三条 实名制登记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具体落实,基层平台配合完成。山西省就业服务局负责落实全省实名制登记信息模块的开发和应用,以及具体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四条 省、市、县及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窗口)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登记范围,依托“山西省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实名制登记工作,全面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以及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就业创业等情况。


  第二章 实名制登记


  第五条 登记对象包括省内、省外本省生源的应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户籍不属本地但有登记需求的也按本办法登记。


  第六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应当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山西省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表》;办理求职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还应当提供详细的个人简历;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提供相关失业状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已经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时,要记录其接受的公共就业服务和享受的就业政策情况。


  第八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同时,应为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 数据的采集、汇总和报送


  第九条 各市、县及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按实际情况和标准要求正确采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库(表)所列项目信息,确保不缺项、不漏项、不错项,并对所录入的数据报表进行严格核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与省教育厅沟通协商,获取当年应届毕业生实名制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码等重要指标)。省就业服务局负责接收人社部端分发的毕业生信息,按照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分发各市。


  第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具体研究实名登记的人群、内容和后续服务项目,利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实行分层包干负责制。县及基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窗口)对入学前属本地户籍的离校未就业实名登记毕业生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并对毕业生实名信息表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做到“登记一人、服务一人”。


  第十二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实名登记”服务窗口,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章 强化服务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本地户籍实名登记毕业生进行定期跟踪回访,至少三个月跟踪一次,采取电话回访或现场走访的形式,并做好跟踪记录(毕业生姓名、登记时间、联系电话、回访时间、回访结果、回访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服务,认真组织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积极促进供需对接。要结合市场需求,适时发布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需求信息,加强招聘力度,开展有针对性、形式多样的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见习、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一站式”服务。要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对有创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城市低保、经济困难、残疾、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确保有关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工作,纳入全省就业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九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根据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设置情况和服务内容进行业务归口管理。同时,加强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的管理以及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2013年四季度开始,对各市实名制登记上报数据质量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不得将数据用于实名登记工作以外的用途。因泄露个人信息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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