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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3-21来源:本站原创点击量:4753

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122号)的精神,加强创业资金管理,优化我省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

  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业就业工程的意见》(晋政发[2008]122号)的精神,加强创业资金管理,优化我省创业环境,鼓励各类劳动者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省级创业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当年创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


  二、资金使用范围


  省级创业资金用于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和相关工作经费等支出,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工作,并指定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承担师资培训任务。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50元补贴。


  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申请(包括课程计划)及批复证明、组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应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二)创业项目补贴。建立省级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且经过评审纳入省级库的先给予2000元的补贴;对推介成功被创业者使用并取得效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3000元的补贴。省级创业项目库项目总量不少于600个。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对各地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实体提供进驻评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创业孵化服务的,经评估考核达到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确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定的管理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贴,创业实体进驻时间不达一年的,根据实际进驻月份数折算进行补贴。进驻基地超过三年的,不再享受管理服务补贴。


  申请管理服务补贴,需由创业孵化基地提供进驻创业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创业孵化基地。


  (四)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费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一定的场地租赁费补贴。补贴标准每平方米每天补助1—3元,具体按基地所在区域及房租标准确定,每个创业实体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创业实体享受场地租赁费补贴不超过三年。


  申请场地租赁补贴,需由创业实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场地租赁证明、租金支付证明、创业孵化基地出具的进驻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创业实体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场地所处地理位置、孵化基地类型等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后,将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到创业实体。


  (五)相关工作经费。对创业宣传、表彰等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管理与监督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省级创业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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